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9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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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3 21:40
在当事人的配偶及子女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如:当事人的户口在当地,并且结婚年限符合迁入户口的要求)的,户口迁移的一般程序,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房屋产权登记 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劳动合同等证件及资料(除前两项外,其他根据迁移类型,选择交验); 2,去 户口所在地 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