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做到合理的减少税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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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4:32
方法一:增加公积金缴费金额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是在扣除五险一金以后才开始计算的,这也就意味着五险一金缴纳的越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金额也会相应减少。目前公积金的缴纳是有固定比例的,但是个人可以在固定比例的基础上继续补充公积金,这样一来就起到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方法二:利用各种*进行避税
在我国如果是企业在经济业务中,发生的实际消费金额,并合法取得*是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要计算到个人所得税中的。常见的*报销有通讯费、交通费、出差费等等,只要*是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获取,就可以起到避税的效果。
方法三:巧用年终奖*
年终奖扣税是国家给与工薪阶级的一种税务优惠,如果说把全年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所得计算纳税金额。工薪阶级可以要求企业发生年终奖,以此取消月度奖励、季度奖励等,这样一来就可以起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不过要注意的是这个方法一年只能采取一次。
方法四:通过税收洼地园区
通过在税收洼地园区成立个体户可以享受核定征收*,这种方式对企业高管等高收入人群非常适用,同时还可以适用自然人代征等方式来解决成本不足的问题,通过劳务转经营代征的方式可以不按照七级累进制进行缴税,可以说效果也非常好。当然节税并非通用方式,具体事情还是需要一事一议!
以上四种技巧可以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不过最终能否实施需要以企业或者工作单位以及当地的*为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4:32
增加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是新个税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说明国家对高净值人群的避税手段进行强化征管。在如此严峻的征管形势下,我们应当如何应对反避税条款?如何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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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中反避税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新个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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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反避税条款?
(一)重新进行税务筹划
通过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合理安排投资架构,科学安排个人回报和投资经营回报的比例,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是彻底规避税务风险的选择。
(二)把“壳”变“实”
也就是把用来“避税”的“壳公司”转化成实际经营的公司,变不合理商业目的安排为合理商业目的安排,不仅能继续控制税务成本,同时从商业目的上讲,延长了产业链条,增强整体核心竞争力,这实际也是税务筹划的一部分。
(三)境外避税转为境内
在不具备境外实际经营能力情况下,则需将境外避税地改在境内,毕竟国家对境内外避税的关注力度是有区别的。当然,在避税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是更好的。
(四)通过合法渠道争取个人合法权益
国家在制定*时,不可能兼顾到所有人利益,但*又是不断完善的,通过合法渠道影响*不断完善,使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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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避税高风险的情形
1、“工资拆分”
这种简单粗暴的工资拆分方式是实务中特别多企业在采用的。
以下这两种方式是比较常见的:
一、一个企业里所有员工工资都一样,这是一个明显不合常理的现象。
二、关于员工提供的*种类及金额,基本上都是交通、餐饮这类票据,会导致这部分费用畸形大,远远超过企业正常经营中对相关类型费用需求的比例。
虽然拆分工资属于偷逃个税的操作,纳税人应为员工个人,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可以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以并不会因为少交的是个税,企业就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故意不用银行发工资,仍用现金发放
现在国家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
公司基本户都有,员工也不少,公司也不在偏远山区。你们还在苦苦地用现金发工资,正常吗?
据不完全统计,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企业,不申报个税、少申报的情况基本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