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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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2:34
零号窗口为你解答: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2:35
长期以来,中国的专利维权因存在“权利人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的问题而饱受国内外权利人的诟病,导致专利权人在资本市场不受威胁的情况下怠于行使权利。随着《专利法》的第四次修订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从立法和执法层面大大加强了专利的保护水平,加大了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也增强了权利人维权的信心。
中国近年专利侵权判赔现状及原因
专利侵权赔偿现状
笔者初步查阅网上2014至2020年在上海、江苏、浙江和北京*公布的部分专利判决,发现具有以下特点:
▸法定赔偿适用率高
根据现行的《专利法》第65条[1]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主要依据权利人损失、侵权者获利及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且上述三种方式依次适用。在三种方式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及情节等因素裁定赔偿数额,即适用“法定赔偿”。法定赔偿是作为三种常规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的补充方式存在。然而在经笔者调查分析的实际案件中,95%以上的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最终的损害赔偿额,而其他几种判赔计算方式的适用率相对较低。
▸地区差异化大
在权利人均未对索赔提出具体证据的情况下,针对同种专利类型案件,判赔额在经济发达地区明显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权利人就销售数据的举证获得*认可的几率低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权利人无法获得实际的销售数据(包括线上和线下销售)权利人一般仅能从网络销售的评价中推断侵权者线上销量数据。在没有确切网上销售数据的情况下,权利人单方面的举证的销量数据能够得到法官认可和支持的也很低。
从笔者调查样本的案例分析看,*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额所占比例非常低。在这些全额支持的案件中,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金往往远远低于权利人单方举证能证明的侵权人实际销售额。
判赔差异化产生的原因初析
中国专利法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大体也是遵从“填平原则”,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目标在于尽力使专利权人恢复到若不发生侵权行为时其应有的状态,维持创新行为的动力。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最终的判赔额却未必达到权利人的预期,主要原因在于证据规则的适用和公众对于专利无形资产价值的认知度上。
▸证据规则的适用
(1)权利人的举证能力
依据《专利法》第65条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4条[2]的规定,不管权利人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还是侵权者的获利,都应提供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以及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或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而无论是侵权产品的销售总数,还是侵权产品的利润率,一般都是掌握在侵权者手中,权利人从公开渠道很难获得。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举证责任分配,无疑增加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2)证据采信程度
权利人提供相关数据被采信程度低,主要集中在权利人的利润大多自行提供,导致真实性无从考证。其次,被告可能以各种财务上的理由拒绝提供利润率,最终导致权利人提供证据被采信的程度大大降低。从已作出的判决上看,如能提供同类产品第三方公司的利润率作为参考(如第三方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法官会平衡权利人主张利润率的合理性,例如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诉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判决[3]。
▸专利价值认知程度
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除了涉及从电商平台购买侵权产品的案例以外,权利人如在侵权者处直接购买侵权产品,则选择侵权者所在地的管辖*提起诉讼。当地*在考虑侵权判赔金额时,都会或多或少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特别是侵权者对当地GDP有重要贡献。
因此,在适用法定赔偿,法官自由裁量权仍起到主导作用。在权利人难以提供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证据,而法官对于专利技术、市场情况了解程度有限的情况下,往往从审慎角度裁量侵权损害赔偿额度。其次,诉讼时间长,作出判决前,侵权者可能从未真正停止制造、销售,诉讼期间也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