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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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0:36
法律分析:买卖双方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审核,材料具体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买受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出卖人房屋产权证书等,然后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关契税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将原房屋产权证收回,为买受人制作新的房屋产权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