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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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0:29
根据《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排除妨碍,中止车辆运行,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财产损失或者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收费公路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扩展资料:
通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车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道口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加收五倍至十倍的应交车辆通行费。
通行联网收费公路的车辆采取换卡、调换车辆等方式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难以确定里程的,按照待交费收费站与网内最远站点间收费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措施排除妨碍,中止车辆运行,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财产损失或者收费公路管理人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