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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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5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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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天前
一、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1、证人的条件有:
(1)了解部分或全部情况,知道案件是指证人直接用眼睛、耳朵、鼻子和舌头等感觉器官感知案件的人;
(2)能够正确地表达意志;
(3)正确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
(4)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五十七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二、证人的权利有哪些
证人的权利如下: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5、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知道案件情况的有作证的义务;
7、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