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4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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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12:57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是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 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