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5 03:0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1:01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商标 案件有关 管辖 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 民事纠纷 案 一审 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 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综上,商标民事纠纷一般是由中级人民*管辖,经过批准在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也可以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