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宿舍管理员私自用钥匙打开学生宿舍门违法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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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3:40
应该不违法,学校怎么会傻到这用程度,如果学生丢了东西说是管理人员拿的,学校不是搞的自己一身屎吗。他们查寝室是有对策的,应该不会在寝室无人的情况只派一个人来查。
当然你的电器如果放在明处被拿走只能点背了(我就有好几次哈哈),但是放在柜里他要是敢那的话就是违法了,可以去找他,顺便说柜里的3000块钱也没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3:40
肯定是违法的,
实际上是租赁关系,他无权在你未允许的情况下进入你的私人空间。
但是没办法。
没人会那么较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3:41
他们查寝室是有对策的,应该不会在寝室无人的情况只派一个人来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原因如下: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
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讼。总的来说,学校无权在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的情况下没收学生的各种物品(除法律禁止藏匿的物品之外。)但是,如果在学校的安全检查中,确实查证学生有违规使用的物品,学校可先行没收,在放假时间或通知家长前来领取,这是学校作为管理方的应有权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3:42
这个要看看那个管理员是不是一个人来检查的 。。还要看看你的东西放在什么地方。。然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