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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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3:30
联合抵制是商业竞争的手段,是一种团体性断绝商业往来的行为。联合抵制被限定为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其组成的行业协会,通过协议、决定或联合一致行为,集体拒绝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或其他商业往来的行为。联合抵制的特殊之处在于,抵制者减损交易机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因此,联合抵制只有在一定的市场基础下才能产生。联合抵制的成立是对行为进行违法性判断的前提。在界定了联合抵制的基本概念之后,本文在接下来的第二章中讨论联合抵制的两大构成要件问题。在主体要件中,本文研究了抵制者和第三方所具有的不同法律地位和利益;在行为要件中,本文认为抵制者之间不但需要存在意思联络,还应该实施了抵制行为。联合抵制中的核心问题是违法性判断问题。抵制者若为了追求自身的竞争优势而以联合抵制为手段,排挤、打击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时,将可能对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危害,反垄断法应当对联合抵制加以管制。但联合抵制亦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促进作用,因此,反垄断法需要仔细衡量并选择合适的违法性判断的方法和标准。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3:30
相关案例:1996年3月,A百货集团在B地的分公司开业时,由于大幅度打折让利,很多商家联合向供货厂家施加压力,如果厂方继续向A供货,众商家就会集体抵制进货乃至退货。在此压力下,供货厂家不得不停止向A供货。再加上其他更为根本的诸如产权、管理和经销产 品定位等问题,A百货集团B地分公司在开业仅一年零三个月后就倒闭了。参考资料:http://zykc.crup.cn/economic/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