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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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8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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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02:54
第一章 基本规范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改造机关制定的各项监规,服从管理教育。第二条 在服刑期间,必须做到“十不准”。
不准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编造和传播*谣言;
不准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装病和自伤自残;
不准超越警戒线和规定的活动区域,或脱离互监小组擅自行动;
不准利用吃喝、讲哥们义气、宣扬地域观念等手段攀亲结友,拉帮结伙和拨弄是非;
不准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练拳习武、制造凶器、纹身、*;
不准传播犯罪手段,纵恿他人犯罪,阅读传播反动、淫秽书刊,以及搞封建迷信活动;
不准私藏现金、粮票、便服、易燃易爆品、剧*和绳索、棍棒、刃具,未经批准不准穿戴绝缘服装、鞋靴、手套;
不准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交换钱物或找人捎信传话;
不准恃强凌弱,打骂、侮辱、勒索、诬陷他犯;
不准破坏生产,消极怠工,偷摸、毁坏公私物品。第三条 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社会公德。第四条 增强组织纪律性,参加集体活动。遇有特殊情况,要听从管教人员指挥,保持良好秩序,不得各行其是。第五条 列队行进要听从口令指挥,保持队形严整,喊口号、唱歌要整齐洪亮。第二章 生活规范第六条 听到起床号令,迅速起床、整理内务,被褥叠放要棱角分明,大小、高低要符合标准,摆放整齐划一。第七条 按秩序分批到洗漱室洗漱,不得拥挤抢位。第八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方法有秩序地就餐。不准敲击餐具、嬉闹。第九条 不准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不准浪费粮食和乱倒残汤剩饭。第十条 不准设立小灶,多吃多占集体食物,不准喝酒和违反规定吸烟。第十一条 节假日或工(课)余休息时间应当在允许范围内,从事健康有益的活动。第十二条 听到就寝预令,迅速按指定位置端坐或站立,听候点名。不得喧哗、耳语、走动。第十三条 就寝前,要抓紧时间上厕所,洗漱、铺放被褥。脱下的衣服整齐地放在枕头一边,鞋放在床下摆成一线。第十四条 听到就寝号令,立即按指定方向躺下。不准擅自串换铺位,不准蒙头睡觉,不准看书写字,不准影响他人睡觉。第十五条 生病应向管教人员报告,由管教人员或指定人员带领去医院(或卫生所)就诊。第十六条 看病过程中,要遵守纪律,如实陈述病情,听候医生处置,不得无理取闹。不准指名要药,不准索要休息诊断书。第十七条 病犯要积极配合治疗,遵从医嘱,按时用药;隔离治疗的,不许到规定范围外活动;批准休息的,按指定地点休息。第十八条 搞好个人卫生,衣服、被褥勤洗常换,保持清洁。第十九条 注意饮食卫生,不暴饮暴食,不喝生冷脏水,不吃*变质食物。保持餐具完好和卫生。第二十条 从事炊事劳动的罪犯,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劳动时着工作服,定期进行休验,严禁带病上灶。第二十一条 除1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准留胡须、长指甲;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不准烫发、染发、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手饰等。第二十二条 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室内装饰和谐适度,门窗洁净,洗漱用具摆放整齐。第二十三条 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脏物、废物、果皮、纸屑,不准损坏、践踏花草树木。第二十四条 一律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记,不准私自改变囚服式样、颜色和标记。夏季在监室内可穿标记明显的背心或汗衫。第二十五条 劳动过程中应该穿用操作服,佩戴标记。第二十六条 监管改造机关配制的“值星员”等标记,要按规定部位佩戴,不准私自转借、涂改、损坏。第二十七条 不准私藏或倒换服装,不准穿或暂时不穿的服装要交管教人员统一存放。第二十八条 收发信件,邻取汇款、包裹等邮件,依照规定接受检查。通信中不得泄露监管改造单位秘密或散布有碍改造的言论。第二十九条 会见家属、亲友时,不准使用隐语、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第三十条 按规定时间听广播、看电视。收听、收看时,坐姿端正,不准从事其他活动,不准闲谈走动,不准擅自开闭、选台。第三十一条 3名以上罪犯走路要排成纵队或靠右侧行走。不得挽臂、搭肩、拉手和横排行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