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联营房产税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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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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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1:3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文件规定:
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因此,一、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160*12%=
二、未出租前,应按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5月1日后按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那么,1-4月份,共4个月,要按照原值计征,房产税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故4个月,在一年中只有负担4/12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3000*(1-30%)4/12*1.2%
合计160*12%+3000*(1-30%)*4/12*1.2%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1:36
房产税:房产联营投资和融资租赁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1:37
1、09年5.1.用于投资联营,那么09年1-4月份按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而5-12月按租金160万作为计税依据,即160*12%。
2、房产原值部分的计算为乘上4/12,是指4个月(1-4月份)没有出租按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即3000*(1-30%)*4/12*1.2%。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1:37
1、不同共承担风险的,按出租计征房产税,所以,税率是12%
2、4/12是1-4月份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5月份就开始按从租计租房产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