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房地产又出什么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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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7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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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0 10:51
2015年3月*主要出了两个新*:《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通知》、《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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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0 10:51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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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0 10:52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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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0 10:51
2015年3月*主要出了两个新*:《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通知》、《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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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0 10:51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20 10:52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