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7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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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6:00
召回或退货的违法所得认定在行政执法实务中,相对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或者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等其他违法行为,被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查处,往往有些相对人在立案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就主动贴出召回公告,或者相对人根据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退货或退款、赔偿处理的,这时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也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既然销售行为已经发生,既然相对人已经获得违法所得,尽管后面有召回或者退货等行为,仍然要对相对人没收违法所得,否则,类推的话,是不是只要有召回或退货行为,那么连之前的生产、销售行为都要予以否定呢?有的观点认为,虽然在召回或退货之前,相对人获得了违法所得,但是在召回或退货之后,相对人实际上并没有获得违法所得,因此,这种情况下,就不再对相对人没收违法所得。同第二种观点。上文已述,所谓的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而且是最终状态下获取的利润。虽然相对人销售时获取了利润,但是随着召回或退货行为的发生,相对人最终是没有利润的,从而,也就谈不上没收违法所得。如果只是部分产品进行了召回或者退货,那么,对这部分召回或退货的产品,在计算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扣除,其余的利润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