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2 01:1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09:22
法律分析:英山县人民*指控:被告人胡迎辉、郑强、叶炜、程威、徐豪、周舟、王帆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被害人陈*财物4.9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迎辉、叶炜、胡方成、段某有组织的采用滋扰、跟踪等手段扰乱被害人石某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告人胡迎辉、程威、胡涣、张少林、江辉、谭鑫鑫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迎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抽头渔利1.5万元,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炜、程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郑强、周舟、胡方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