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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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1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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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5 20:27
一、困难: 主要难在三个方面: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赔偿的主体确定、民工法制观念淡薄。
1、证明自身与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若是连劳动关系都无法证明,工伤认定将无法进行。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用人不规范,劳动者又没有相关的意识保留证据,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十分困难。
2、工伤赔偿主体的确定也是非法用工市场工伤认定的一大难题。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首先具备用人资质,即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非个人。但现实中,大量没有营业执照而以用人单位名义招用农民工的非法用工主体大量存在。
3、民工法制观念淡薄,为工伤认定带来了诸多不利。由于自身法制观念淡薄,许多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或与用人单位私了;或一拖再拖,延误了工伤认定的时机;或为了保住工作,选择忍气吞声。结果是便宜了包工头,害苦了自己。
二、问题: 1、如果提起工伤赔偿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没有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的意见书,*则不能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应提醒当事人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则应告知当事人可就工伤认定问题向*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负责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部门比如*、医院、鉴定机构或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等等,均无权进行工伤认定。这就决定了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如果认定工伤的机构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不应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工伤赔偿的诉讼请求。
3、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的伤情已经认定为工伤,当事人据此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则应当受理,至于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则不是民事诉讼中审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