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际商务师考试英文案例之《国际商法》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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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1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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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9 23:12
“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案”
严格责任的里程碑式的案例之一,是1963年的“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案”。该案中,原告零售购买了一种由被告公司制造的“兼有电锯和电钻的工厂金属工具”,在使用该工具时,一块木片从机器上飞出,头部严重受伤。
加州*承认,如果只是基于担保,原告的可能败诉,因为没有注意到违反担保。然而,*判决制造商“负严格侵权责任”,并且将该理论详细解释如下:“制造商将一件商品置于市场,知悉其将在不检查缺陷的情况下被使用,证明具有一种对人类造成伤害的缺陷,则负严格侵权责任。该责任首先在非批发食品的一个案例中得以承认,现在已扩展到各种有缺陷而造成很大或较大危险的其他产品。”然后*援引了造成类似结果的14件案例,包括汽车、瓶子、疫苗和汽车轮胎等。
严格责任理论的正确性在于如下的观念,即商人和制造商比受损害的消费者更能承受损失,在许多情况下,损失将以较高产品价格的形式转移到购买大众身上。因此,总体上,社会承担了少数人所遭受的赔偿损失的成本——一种也许在为由缺陷产品而受到伤害者提供补救办法方面比较公正的安排。
此外,严格责任理论的支持者们争辩说,在侵权诉讼中不需要证明疏忽,将使制造商和销售商更加注意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反对的观点则认为,严格责任将最终*新产品的开发。
最后,严格责任理论具有经济基础:因为疏忽通常难以证明,诉讼就非常昂贵。那么,从纯粹的经济观点看,它可使在产品责任诉讼中抛弃证明疏忽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