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0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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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0:19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 土地权属争议由*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1、当事人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由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有关证据 (4)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 国土资源局接到当事人的处理申请后。对所申请的事项理由、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受理的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对方当事人。 3、调查 受理后,由国土资源局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承办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 (1)搜集资料、搜集争议双方提供的举证资料; (2)现场勘查; 在调查中,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实地勘查的,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查。 (3)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双方或与争议相关的多方进行详细询问收集有关证据并做出文字记录。 4、调解 对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国土资源局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争议的主要事实; (3)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局的印章后生效。 5、仲裁 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国土资源局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作出处理决定。 市*做出的土地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国土局由两人以上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时间,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邀请基层组织的代表或相关人员到受送达人现场,留置送达,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和地点,由送达人、应邀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或区、县级*做出处理决定。(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或人民*处理。(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或*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或*批准执行。(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七)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