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防疫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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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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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0 00:12
周口防疫*如下:
1、严格落实*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复杂形势,始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决做到清醒明白、警惕始终;
2、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部署、靠前指挥,紧盯*提出的疫情长期不再反弹和“*”、春节期间疫情不发生的远近防控目标,层层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应急指挥体系反应不快、核酸检测能力不强、流调队伍人员不足、标准化集中隔离点建设滞后、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执行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在从严从紧从实从细上下真功,确保不再发生新一轮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第七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