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6 20:04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1 17:17
被强行搜身属于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侮辱或诽谤他人,保安的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任何人都不可无视法定程序非法搜身。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1 17:17
教育不仅是私事,还是关系国家发展的事。所以,他的观点错误。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1 17:18
1.《消费者权益保*》第2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超市工作人员无权私自搜查顾客的身体,在无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更无权认定顾客有偷窃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除法定机关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超市搜身是违法的,受害人可以在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人民*判决超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