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6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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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8 08:34
左某要回老家探亲。餐馆老板邓某知道左某老家盛产黑木耳且价格便宜,便请左某代购 100 斤黑木耳。左某应允。一个月后,左某从老家回来,给邓某带回100 斤黑木耳。当他到邓某家准备交给邓某并要求支付价款时,方得知半个月前邓某因车祸死亡,餐馆也已被债主接管。左某将 100 斤黑木耳交给邓某的妻子,并要求邓妻付钱。邓妻以自己不知此事、邓某已死且自己要黑木耳没有用为由,拒绝接受并拒绝付钱。
邓某的妻子要不要付钱呢?答案显然是要的。
首先,左某委托邓某购买100斤黑木耳已经构成了具有法律意义的代理行为。左某作为委托人在不了解邓某情况之下,带回物品,委托已经发生,口头合同生效,具有法律效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由于代理人左某先前不知道被代理人邓某死亡的事实,所以行为生效。
现在邓某已经死亡,其生前的债务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邓某财产的继承人以其继承的财产为限予以偿还。邓某的妻子继承了其夫邓某的财产,则应当由其偿还该笔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邓某妻子依法具有完成邓某生前合委托的义务,支付价款,完成代理行为。
综上所述,邓某的妻子站在法律层面是必须支付的。其实站在道德层面,邓某的妻子也是因支付的。不能因为人去世,就不认其亲朋好友,不仅是钱的问题,更是诚信和人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