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5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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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14:28
被执行人一般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 *高消费 令的; (五)被执行人 无正当理由 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各级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