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5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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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25 12:20
当前我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地土地,个人和企业只有 土地使用权 而没有土地所有权,所以个人或者企业只能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但是不能销售),或者国家对地进行划拨,那么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流程具体有哪些呢? 网 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2、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3、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4、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 公证 机关有关 继承权 的公证书。 5、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6、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7、 商品房预售 ,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8、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9、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 改名 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10、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 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1、权属审核。 核实法人 身份证 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 委托书 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 新界 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2、地籍测量。 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3、注册登记。 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4、填发土地证书。 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以上便是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问题复杂,欢迎咨询网律师。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其他合法方式”一般包括:一、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二、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三、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四、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五、合建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因合建而分配产权以后原土地使用人虽然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和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却不再拥有原来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产权。六、赠予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对价,它无需价金的支付或财产权利的提供作为对应条件。但土地使用权赠予合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学校使用时,可能会将土地的使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目的。七、继承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如在通过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中,新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财产,也会继承原公司的债务,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可能以承担原公司的其他债务的方式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