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14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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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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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00:16
一、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十四个罪名是什么
1、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十四个罪名如下: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讯*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
(7)玩忽职守罪;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二十条
人民*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有哪些
1、侦查权,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有法定的侦查权力;
2、监督权,检察机关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是否合法;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监督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监督受国家专政的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事变更的条件;
3、审诉权,审查起诉权是检察机关对一切刑事犯罪案件的事实、证据、侦查程序进行审查;对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
4、抗诉权,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对*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违法的,依法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