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保*》规定除法定节假日,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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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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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3 06:54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带A标志的*交谊场所,说得难听点,就是少儿不宜的地方。全天候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还有就是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也就是网吧。除法定节假日外,一般不得提供给未成年人。我想经过父母同意,节假日偶尔到网吧玩一会游戏,还是可以的。
1999年7月1日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违者,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责令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999年11月1日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违者,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5条的规定,责令上述场所的经营者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机关报告。”违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4月3日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不得在本办法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该《办法》第13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行决定;但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该《办法》第19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次违反规定的,除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责令其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此外,根据*1999年9月18日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劳动节(放假3天)、国庆节(放假3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半天)、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建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星期六、星期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学生的寒假、暑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上述娱乐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在此期间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对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是单位,即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这里规定的“营业性歌舞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供人们唱歌或者跳舞的营业性场所,主要包括歌厅、舞厅、迪厅、夜总会等;“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是指与营业性歌舞厅一样,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而不适宜其进入的其他场所,如酒吧,咖啡吧等;“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子游戏娱乐活动的场所。本条规定的场所对未成年人而言,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影响其正常的学习,总之是不利于其成长的。这些场所的具体范围,可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上述场所违反本法第33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里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指出了本条规定与本法第33条的关系。该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本条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是有效实施该条规定的强制性保证。根据本条规定,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并且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是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的法定义务,不履行其中任何一项法定义务即构成本条违法行为。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在此期间不用设置禁止进入标志,但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平常时期,也必须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另外,根据第33条规定,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因此,只要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内活动,即可以认定该场所违反了本条规定,不能以不清楚顾客的年龄为由开脱法律责任。
对上述场所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化行政部门是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所以对上述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由其行使,只有吊销营业执照权由工商行政部门行使。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在给予以上处罚的同时,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吊销营业执照。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经常性地进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经处理拒不改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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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3 06:54
网吧,酒吧,歌厅,舞厅, K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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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带A标志的*交谊场所,说得难听点,就是少儿不宜的地方。全天候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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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日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违者,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5条的规定,责令上述场所的经营者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机关报告。”违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4月3日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不得在本办法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该《办法》第13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行决定;但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该《办法》第19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次违反规定的,除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责令其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此外,根据*1999年9月18日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劳动节(放假3天)、国庆节(放假3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半天)、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建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星期六、星期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学生的寒假、暑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上述娱乐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在此期间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对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是单位,即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这里规定的“营业性歌舞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供人们唱歌或者跳舞的营业性场所,主要包括歌厅、舞厅、迪厅、夜总会等;“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是指与营业性歌舞厅一样,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而不适宜其进入的其他场所,如酒吧,咖啡吧等;“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子游戏娱乐活动的场所。本条规定的场所对未成年人而言,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影响其正常的学习,总之是不利于其成长的。这些场所的具体范围,可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上述场所违反本法第33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里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指出了本条规定与本法第33条的关系。该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本条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是有效实施该条规定的强制性保证。根据本条规定,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并且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是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的法定义务,不履行其中任何一项法定义务即构成本条违法行为。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在此期间不用设置禁止进入标志,但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平常时期,也必须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另外,根据第33条规定,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因此,只要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内活动,即可以认定该场所违反了本条规定,不能以不清楚顾客的年龄为由开脱法律责任。
对上述场所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化行政部门是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所以对上述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由其行使,只有吊销营业执照权由工商行政部门行使。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在给予以上处罚的同时,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吊销营业执照。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经常性地进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经处理拒不改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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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日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违者,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5条的规定,责令上述场所的经营者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机关报告。”违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4月3日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不得在本办法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该《办法》第13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行决定;但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该《办法》第19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次违反规定的,除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责令其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此外,根据*1999年9月18日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劳动节(放假3天)、国庆节(放假3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半天)、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建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星期六、星期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学生的寒假、暑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上述娱乐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在此期间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对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是单位,即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这里规定的“营业性歌舞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供人们唱歌或者跳舞的营业性场所,主要包括歌厅、舞厅、迪厅、夜总会等;“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是指与营业性歌舞厅一样,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而不适宜其进入的其他场所,如酒吧,咖啡吧等;“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子游戏娱乐活动的场所。本条规定的场所对未成年人而言,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影响其正常的学习,总之是不利于其成长的。这些场所的具体范围,可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上述场所违反本法第33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里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指出了本条规定与本法第33条的关系。该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本条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是有效实施该条规定的强制性保证。根据本条规定,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并且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是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的法定义务,不履行其中任何一项法定义务即构成本条违法行为。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在此期间不用设置禁止进入标志,但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平常时期,也必须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另外,根据第33条规定,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因此,只要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内活动,即可以认定该场所违反了本条规定,不能以不清楚顾客的年龄为由开脱法律责任。
对上述场所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化行政部门是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所以对上述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由其行使,只有吊销营业执照权由工商行政部门行使。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在给予以上处罚的同时,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吊销营业执照。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经常性地进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经处理拒不改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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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日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违者,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5条的规定,责令上述场所的经营者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机关报告。”违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4月3日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不得在本办法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该《办法》第13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行决定;但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该《办法》第19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次违反规定的,除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责令其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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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对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是单位,即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这里规定的“营业性歌舞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供人们唱歌或者跳舞的营业性场所,主要包括歌厅、舞厅、迪厅、夜总会等;“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是指与营业性歌舞厅一样,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而不适宜其进入的其他场所,如酒吧,咖啡吧等;“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子游戏娱乐活动的场所。本条规定的场所对未成年人而言,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影响其正常的学习,总之是不利于其成长的。这些场所的具体范围,可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上述场所违反本法第33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里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指出了本条规定与本法第33条的关系。该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本条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是有效实施该条规定的强制性保证。根据本条规定,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并且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是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的法定义务,不履行其中任何一项法定义务即构成本条违法行为。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在此期间不用设置禁止进入标志,但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平常时期,也必须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另外,根据第33条规定,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因此,只要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内活动,即可以认定该场所违反了本条规定,不能以不清楚顾客的年龄为由开脱法律责任。
对上述场所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化行政部门是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所以对上述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由其行使,只有吊销营业执照权由工商行政部门行使。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在给予以上处罚的同时,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吊销营业执照。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经常性地进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经处理拒不改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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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就是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也就是网吧。除法定节假日外,一般不得提供给未成年人。我想经过父母同意,节假日偶尔到网吧玩一会游戏,还是可以的。
1999年7月1日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违者,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责令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999年11月1日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违者,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5条的规定,责令上述场所的经营者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机关报告。”违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4月3日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不得在本办法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该《办法》第13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行决定;但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该《办法》第19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次违反规定的,除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责令其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此外,根据*1999年9月18日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劳动节(放假3天)、国庆节(放假3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半天)、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建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星期六、星期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学生的寒假、暑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上述娱乐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在此期间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对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是单位,即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这里规定的“营业性歌舞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供人们唱歌或者跳舞的营业性场所,主要包括歌厅、舞厅、迪厅、夜总会等;“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是指与营业性歌舞厅一样,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而不适宜其进入的其他场所,如酒吧,咖啡吧等;“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子游戏娱乐活动的场所。本条规定的场所对未成年人而言,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影响其正常的学习,总之是不利于其成长的。这些场所的具体范围,可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上述场所违反本法第33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里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指出了本条规定与本法第33条的关系。该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本条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是有效实施该条规定的强制性保证。根据本条规定,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并且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是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的法定义务,不履行其中任何一项法定义务即构成本条违法行为。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在此期间不用设置禁止进入标志,但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平常时期,也必须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另外,根据第33条规定,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因此,只要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内活动,即可以认定该场所违反了本条规定,不能以不清楚顾客的年龄为由开脱法律责任。
对上述场所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化行政部门是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所以对上述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由其行使,只有吊销营业执照权由工商行政部门行使。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在给予以上处罚的同时,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吊销营业执照。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经常性地进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经处理拒不改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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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3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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