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1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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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8 03:38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实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整合而来。2009年 刑法 修正案七,在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后面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第253条之一。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两个 罪名 又进行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何为公民个人信息 既然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那么何为公民个人信息?这其实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认定的一个方面。在今年6月1日的生效《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的定义: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 身份证 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概括就是指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和反应个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在同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概括就是指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另外,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概括就是指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三者结合起来,公民个人信息就是指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个人活动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因为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之中,这三者之间其实也是有重合的。 通过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来,公民个人信息其实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并不是我们传统狭义的概念和理解,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些网络认证信息也被纳入个人信息,因为现在网络很多都实行了实名制,一般一个IP地址对应特定的电脑终端,而特定的电脑终端往往又对应特定的人。笔者在处理一个案件过程中,就曾对此有深刻感触,就是因为一个邮件,通过邮件找到对方的IP地址,然后根据IP地址直接定位到特定的小区和房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也是有区分的,分为敏感信息和一般信息,对于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或者说比较敏感的个人信息,比如财产信息、行踪信息,所采取的认定标准是从宽的。在《解释》第五条也规定,对于行踪、通信、财产等敏感信息,五十条就构罪,而对于其他一般信息可能要五千条才构罪。 虽然公民的个人信息概念宽泛,但必定要有一个边界,那么哪些信息又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之内呢。故名思议,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自然人的信息,而不能是法人信息,曾经就有一个朋友向我咨询,说他们公司是一个小型的网络公司,公司就三个人,他们就是从网上搜集其他公司的一些公开在网上的信息,然后拿这些信息进行出售,向我咨询他的行为是不是涉嫌犯罪。我就问他:你搜集的这些公司资料,是不是仅仅就是公司的一些信息资料,是否涉及到公司的人,比如法定代表人、员工。他说:那肯定有的。我就告诉他:你的这种行为就涉嫌犯罪了,如果仅仅是公司的名称,公司的公开的座机号码这些信息,那么是不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但是如果涉及到公司的人,就涉嫌侵犯了这些特定个人的信息,那么也就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了。另外,在大数据时代,因为原则上任何的信息只要与足够多的其它信息相结合,都能够锁定特定的人,这时候何为公民个人信息就必须要考虑个人信息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如果一条信息需要高度依赖其他信息,才能识别特定的人,一般不宜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反之,如果一条信息,只需结合其他较少的信息就能够识别特定的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笔者在此的描述看似简单,但实际在实践中,某个特定的信息信息能否被识别或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还是比较难的,这是因为识别或认定的主体、技术、手段等有关,同样的信息,也许有些人能够据此识别特定的人,有些人就无法识别。 因此,即使法律对何为公民个人信息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也有很多争议。也正是因为有争议,才会有辩点,才能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留下余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