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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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23:55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抵押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抵押合同并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抵押合同不属于办理强制公证的范围。从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符合公证法关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从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的主从关系上讲,不能依据“从随主”的原则适用强制执行公证。从抵押合同的内容上分析,抵押合同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我国现行法律对强制执行公证的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抵押权可以转让,但是抵押权的转让要具一定的条件,抵押权的转让须与主债权的转让同时进行。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发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相对于主债权来说,抵押权又是一种从权利。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予以转让,抵押权人也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被担保的债权。此时抵押权单独转让违反了抵押权从属性原则而无效。,抵押权与债权一同转让时,须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这也是各国立法通例。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因此抵押权的转让(变动)也应履行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的转让将不能对抗第三人。,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不知抵押人系无权处分且无重大过失。认定方式上采取推定,真实权利人对抵押权人在抵押设立时的恶意(明知)或重大过失(应知而不知)负举证责任。,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要件:,(一)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二)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三)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四)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