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一定要在现场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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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2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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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2 00:26
现场笔录在原则上应当在现场完成,以真实、客观、完整地记录事实为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实际操作困难,可以在现场制作笔录草稿,后续再进行补充、完善。
现场笔录是指在案件调查、询问、检查等法律程序中,对当事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口头陈述的内容进行文字记录的活动。现场笔录的核心价值在于记录事实,通过文字记录的形式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客观呈现。在理论上,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完成。这样可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避免笔录制作时发生遗漏或者添加不实内容的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受到场地、设备、人员、时间等方面的*,无法在现场完成全部笔录。因此,在外出调查、勘验等情况下,现场笔录可以采用在现场制作笔录草稿的方式,然后回到机关等条件更好的地方进行确认、修改和完善。这种方式的重点在于及时回顾、补充并完善记录,以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制作现场笔录时,需要遵循客观、真实、完整、准确、明确的原则,排除主观臆断和个人情感因素的影响。同时,要尊重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不得故意相信或否定他们的言辞。
现场笔录是否需要当事人签字?现场笔录一般是由调查人员拟定,经当事人、证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如果当事人或证人拒绝签字,可以在现场留下相关记录,说明原因。
现场笔录是法律程序中重要的文字记录形式,对当事人陈述内容的客观呈现十分关键。在制作现场笔录时,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完整、准确、明确的原则,尊重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以便于为案件调查和审理提供有效的证据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证人的笔录,应当在当事人、证人到场时读给他们,并由他们在上面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由两名以上人员签名。当事人、证人对笔录有修改意见的,经核实后可以加以补充或者更正,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