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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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23:25
房产契税不是房产税,关于房产税契税的区分很好理解,但是一个地区的收取标准是怎样规定的,谁来缴纳及房产证的名称变更涉及的一系列问题怎样解决等等实际的问题自己很难在网上找到答案。下面以河北省为例,引入了省地税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的文件,希望对大家有用。
房产税契税
房产税契税咨询有关问题及解答
发布日期:[2010-04-28 ] 来源: 省地税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1、我单位是核定征收企业(房地产),现在区外成立一个法人分支机构,这个分支机构能否查账征收?如果不能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清算?
答:这里所称的法人分支机构,应该是指独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实征收条件的,征收方式可以认定为核实征收。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发〔2009〕34号规定:对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率在预征率的基础上应提高0.5至2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确定。
对在预征率基础上提高0.5至2个百分点核定征收率征收的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不再清算。
2、(1)我公司开发的同一项目,有不同类型和用途的开发产品,比如一般底层是商铺,上层是住宅,请问在进行成本归集和核算时候是否需要按不同的用途和户型分别核算,清算土增税是否只有在账面分开核算,达到普通标准住宅才能享受优惠政策?这样的话成本需要如何进一步细化核算?(沧州)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因此,对底层是非普通住宅(当然包括商铺),上层是住宅的开发项目,收入应分别记账,扣除项目(包括成本)采取合理的方法分摊,分别计算增值额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开发公司取得土地证,但是拆迁纠纷未解决,未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还是土地证所有人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委托、担保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石家庄)
答:根据《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委托合同、担保合同未在税目税率表中列举,因此不征收印花税。
4、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无合同金额如何申报缴纳印花税?(石家庄)
答:根据《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如果同一个企业只是名称发生改变,房产证的名称变更还需缴纳契税否?(石家庄)
答:关键是看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原因,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2】771号》规定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由于企业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税,企业股权转让不征契税,企业合并免征契税,企业分立不征契税,企业出售减半或免征契税,企业注销、破产减半或免征契税,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企业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不征契税,企业改制重组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无偿划转不征契税。
如果企业在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6、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一座商住楼,1-2层为商用,以上为住宅,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分别计算?(石家庄)
答:因为商用楼与住宅楼性质不同,适用政策不同,计算土地增值税额时应分别计算。
7、企业汇缴的合同印花税多缴,是否能申请抵缴销售环节印花税?(石家庄)
答:企业汇缴的合同和销售环节印花税二者的申报方式不同,汇缴合同属于核实征收方式,销售环节征收属于核定征收方式,是否能抵缴具体根据企业多缴情况不同具体确定。对于计算错误确实多缴部分,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8、进口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怎样缴纳城建教育费附加,是扣除海关增值税后缴纳,还是按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全额缴纳?(石家庄)
答:根据《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对海关代征增值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建税。
根据《省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根据《省地方教育附加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城建税条例》第3条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9、地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石家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财政专项拨款用于公益性事业,购置展览教育展品,签订合同用贴印花税么,税率多少?(石家庄)
答:根据印花税相关政策,没有相应的减免税规定,购置展品属于印花税税目中购销合同,应按照万分之三税率贴花。
11、 房地产企业何时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交房日期与合同不符,按哪一个时间停交?(石家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是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土地使用权证在谁的名下,谁缴纳土地使用税。
12.房地产开发公司给母公司职工建住宅楼,按成本价售给职工,没有增值,请问是不是可以不预缴土地增值税或等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再缴?(唐山)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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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23:30
房产契税不是房产税,关于房产税契税的区分很好理解,但是一个地区的收取标准是怎样规定的,谁来缴纳及房产证的名称变更涉及的一系列问题怎样解决等等实际的问题自己很难在网上找到答案。下面以河北省为例,引入了省地税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的文件,希望对大家有用。
房产税契税
房产税契税咨询有关问题及解答
发布日期:[2010-04-28 ] 来源: 省地税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1、我单位是核定征收企业(房地产),现在区外成立一个法人分支机构,这个分支机构能否查账征收?如果不能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清算?
答:这里所称的法人分支机构,应该是指独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实征收条件的,征收方式可以认定为核实征收。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发〔2009〕34号规定:对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率在预征率的基础上应提高0.5至2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确定。
对在预征率基础上提高0.5至2个百分点核定征收率征收的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不再清算。
2、(1)我公司开发的同一项目,有不同类型和用途的开发产品,比如一般底层是商铺,上层是住宅,请问在进行成本归集和核算时候是否需要按不同的用途和户型分别核算,清算土增税是否只有在账面分开核算,达到普通标准住宅才能享受优惠政策?这样的话成本需要如何进一步细化核算?(沧州)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因此,对底层是非普通住宅(当然包括商铺),上层是住宅的开发项目,收入应分别记账,扣除项目(包括成本)采取合理的方法分摊,分别计算增值额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开发公司取得土地证,但是拆迁纠纷未解决,未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还是土地证所有人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委托、担保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石家庄)
答:根据《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委托合同、担保合同未在税目税率表中列举,因此不征收印花税。
4、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无合同金额如何申报缴纳印花税?(石家庄)
答:根据《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如果同一个企业只是名称发生改变,房产证的名称变更还需缴纳契税否?(石家庄)
答:关键是看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原因,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2】771号》规定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由于企业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税,企业股权转让不征契税,企业合并免征契税,企业分立不征契税,企业出售减半或免征契税,企业注销、破产减半或免征契税,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企业免征契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不征契税,企业改制重组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无偿划转不征契税。
如果企业在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6、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一座商住楼,1-2层为商用,以上为住宅,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分别计算?(石家庄)
答:因为商用楼与住宅楼性质不同,适用政策不同,计算土地增值税额时应分别计算。
7、企业汇缴的合同印花税多缴,是否能申请抵缴销售环节印花税?(石家庄)
答:企业汇缴的合同和销售环节印花税二者的申报方式不同,汇缴合同属于核实征收方式,销售环节征收属于核定征收方式,是否能抵缴具体根据企业多缴情况不同具体确定。对于计算错误确实多缴部分,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8、进口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怎样缴纳城建教育费附加,是扣除海关增值税后缴纳,还是按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全额缴纳?(石家庄)
答:根据《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对海关代征增值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收城建税。
根据《省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根据《省地方教育附加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城建税条例》第3条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9、地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石家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财政专项拨款用于公益性事业,购置展览教育展品,签订合同用贴印花税么,税率多少?(石家庄)
答:根据印花税相关政策,没有相应的减免税规定,购置展品属于印花税税目中购销合同,应按照万分之三税率贴花。
11、 房地产企业何时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交房日期与合同不符,按哪一个时间停交?(石家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是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土地使用权证在谁的名下,谁缴纳土地使用税。
12.房地产开发公司给母公司职工建住宅楼,按成本价售给职工,没有增值,请问是不是可以不预缴土地增值税或等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再缴?(唐山)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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