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都需要进行公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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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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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10:48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也就是说,上述第二、三种情形是不需要公示的。
而对于第一种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不用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总结
需要公示的单一来源: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
不需要公示的单一来源:1.因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3.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4 10:48
当采购人拟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且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时,应当依法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其他情形不需要公示。
法律依据为《*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
属于*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