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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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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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1 14:37
对于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条件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调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由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调整为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需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新*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主要内容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减免需要办理的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因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所以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1 14:37
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条件的变化
原规定:2011年1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规定: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变化点:对于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条件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调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范围的变化
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的企业)。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通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自2014年起,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变化点:由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调整为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享受所得税优惠办理备案的变化
原规定: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四点规定,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规定: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通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五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汇算清缴时,企业在年度申报表填报资产和从业人数资料,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变化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