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4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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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10:38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全国*第一、二、三届任期4年,从1975年起改为任期5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54*规定省级*任期4年,直辖市、县(市)、区任期为2年。75*将省*任期改为5年,州、市、县*任期为3年,乡镇*任期为2年。82*把州、市*改为任期5年,乡镇*任期为3年。93*和94年修改的组织法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改为5年。2004年*修正案把乡、镇*任期改为5年,实现了全国五级同步。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10:38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2004年*修正案将*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10:39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10:40
按照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地方各级*每届任期几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