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4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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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1:42
企业的分支机构间经常会发生货物移送的行为,总机构为了避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可以按照《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以及后来的补充规定 国税函[1998]718号 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设立办事处一类的机构,不开*,不收货款,货款由客户直接汇至总部,*直接由总部开具给客户。该办事处只是对货物的移送负责监督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