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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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5:04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创立阶段。1973 年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1979 年颁布的《环境保*(试行)》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法律化。1981 年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专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作了规定。后经修改,1986 年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二阶段为发展阶段。1989 年颁布正式《环境保*》,该法第13 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 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 务书。”1998 年,*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规格,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时机、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出了很大修改。1999 年3 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使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走上了专业化的道路。
第三阶段为完善阶段。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不足,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003 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可以说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走向完善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