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4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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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23:01
主要看*审理案件适用于什么程式,普通程式6个月内,简易程式3个月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阶人民*批准,高阶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侦查阶段
第六十九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审理阶段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立案后未结案的,无期限直至结案。
未立案的追溯时限为十五年。
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时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但可向上级*申请延长,依据情况是1个月到六个月不等。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你好,首先要确定你的诉讼*有无受理,如果诉讼请求、案由写的不对,*是不受理的。
不是不能翻案
发生错误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发现错误,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许可权,就是审判监督程式,重审
刑诉法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传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传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稽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专案和要求。受委托人民*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