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办[2012]16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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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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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9 04:29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黔建节能通[2008]267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节能的管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落到实处,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以及《贵州省建筑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精神,现将我省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按建筑节能设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2008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没有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须补齐验收手续)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行,包括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作为第十个分部,表格编号方法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应用讲座(验收表格)》。《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见附件二,要对照GB50411-2007有关条文检测记录,做到真实齐全。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建筑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等。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及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节能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能办)对所辖范围内的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各级墙革节能办提交《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附件三)及相关资料。各级墙革节能办对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在七个工作日内颁发《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建设单位取得该认定证书后方可办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且拒不改正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将管辖范围内建筑节能工程实施情况统计汇总上报省建设厅。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实施达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