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后被救人死亡在这几种情况下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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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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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20:17
你举的三个例子是刑法有关过失犯罪、因果关系和不作为犯罪的问题。因较为复杂,就不多多展开讨论。若想进一步讨论,欢迎追问。
我先明确,我们讨论的前提是某甲仅仅是通过网络学习急救技能,在路上遇到昏迷的某乙。至于乙为何昏迷,在所不问。
1、在A例中,乙死亡原因(不是其他死因)是因为某甲不慎压断乙肋骨刺中肺部致乙内出血死亡。那么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因是某甲既然已经具备了急救常识,应当具备了预见到对乙进行心肺复苏时可能压断乙的肋骨至其死亡的能力。当然,判断的依据还应当包括主观方面的其他事实,比如甲的智能水平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但据你给的素材,本人认为甲是构成过失犯罪的。判断标准是甲是否具备预见到心肺复苏会压断肋骨致人死亡的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在B例中,甲只是粗心遗漏开房气道环节,导致急救效果不佳致乙死亡。那么甲不构成犯罪,原因是甲漏开气道环节并不足以导致乙的死亡,因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急救时,只要漏开气道患者就会身亡,那么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事实是,漏开气道,并不会必然导致患者死亡,所以甲在本例中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于民事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根据公平责任的原理,应当适当补偿。
3、在C例中,甲已经开始对乙进行急救,因为劳累(仍有继续救人的能力)放弃急救,乙因为得不到其他救治而死亡。这种情况下,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应酌情减轻处罚。因为此时,乙的生命法益状态的变化完全处于甲的支配之下,如果甲一开始就不去救治乙,那么乙的死亡与甲没有关系。但是甲自愿接受支配乙的法益状态,那么在当时环境下,没有其他人可以救治乙,乙的法益保护完全依赖于甲,此时甲放弃急救,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若甲因为劳累,丧失了继续救治的能力,则甲无罪。因为法不强人所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并非全部责任,因为乙频临死亡的条件不是甲制造的)。
前提2、甲接受过红十字会专业的急救训练。
1、在A例中,乙的死因(不是其他死因)是因为甲急救时不慎压断肋骨致死。那么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断依据如上所述。区别在于,甲接受过专业训练和仅仅通过网络了解急救技能相比较,前者更加能够证明甲具备预见到急救措施不慎会压断肋骨致人死亡的能力,而后者的情况,具备该能力的可能性相比较前者较小。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在B例中,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若具备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判断标准与上述一致。
3、在C例中,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判断理由与上述一致。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乙因为车祸、遭人追杀等非自然原因昏迷,被某甲遇到,采取急救措施不当而死亡,那么结论又不一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欢迎追问。追问好厉害好专业的回答,先给赞!
但是这样岂不是真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为妙?
PS:1.这些假设是发生在乙因为突发心脏病等原因心跳骤停时。
2.无论专业医师还是受培训人员都有可能压断肋骨,因为个体差异等原因。不经常从事急救的人容易遗忘开放气道环节,这样急救效果不佳。
追答我们假设甲与乙是陌生人,乙心跳骤停之前,甲乙并不相识。上述的结论都是成立的。然后再说说追问的问题。
1、在乙因为肋骨被压断刺中肺部死亡的案例中,甲若接受过专门的急救训练,那么甲就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急救行为有可能会压断乙的肋骨,若乙真的因为甲的急救行为而压断肋骨被刺死,那么就说明甲对乙的死亡负有过失,应当负刑事责任。
若甲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急救训练,只是通过网络了解过急救技能,那么就要结甲合主观方面的其他事实,比如甲的智能水平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这个需要个案分析。一般认为甲仍然负有过失,须承担刑事责任。
2、若遗忘打开放气道并不会必然导致被急救的患者死亡,只是急救效果不佳的话,那么对于乙的死亡,甲都不承担刑事责任(无论甲是否接受过专门急救训练),因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3、法不强人所难,法律的很多规定,只是符合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违反道德,但并不违反法律。见义勇为之前,一定要先评估一下自己,是否有承担风险的能力。这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20:18
第一,甲不管是通过自学还是红十字会培训学习的急救技术,出现A、B两种情况,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要为此承担民事赔偿。
第二,甲通过自学学习的急救技术,出现C情况,甲不必为此承担责任,包括刑事和民事责任。接受了红十字急救培训,还要看甲是否有急救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法定义务的话,那么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如果有法定义务那么应当为此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