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同意变更法院开庭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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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6 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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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21:52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21:52
法律分析:1、原告变更案由的法定时间应在一审判决宣告前。一般原告在起诉时,就应确定案由,因为案由不同,收取的诉讼费不一样;2、原告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变更案由,也可以在开庭审理时变更案由;3、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应当适用的法律与原告主张的案由不一致,也可以要求原告变更;4、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应按原告主张的案由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