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项税销项税抵扣的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3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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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5:53
*的对销售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也就是说,买入价格是10元,卖出价格是20元的话,那么应该承担*的增值额是10元
销项税代表的是卖出的20元所包含的*,进项税代表的是10元的购进货物所包含的*,所以该环节需要负担的*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
我们逆向思维一下,假设税率为10%,如果不可以销项税减去进项税,企业按照所卖出的价格缴纳税收。那么假设一个货物的流转环节从0 到10元到20元到30元,那么第一个环节(0-10)需要纳税1元,第二个环节(10-20)需要纳税2元,第三个环节(20-30)需要纳税3元,整个流转环节需要纳税6元。在第二个环节的时候,原先缴纳的10元的增值又被计算了一遍,第三个环节同样又被计算,重复征税
而如果是按照增值额征税,第一环节纳税1元,第二环节1元,第三环节1元,消除了重复征税。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做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5:54
*,其实质上是对增值额部分征收(理论),比如你买100,卖150,*就对差额的50征收——这是直接法
在实际中,直接法不便于操作,所以采用的间接法,就是我们常说的销项减进项:
假设采购100,销售200,税率17%,按照直接法应交税(200-100)*17%=17
按照间接法,销售200销项:200*17%=34 采购100进项100*17%=17 最后应交税销项-进项=34-17=17 这样跟直接法计算才是一样的,抵扣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销售的销项税额记应交税费贷方,采购的进项税额记应交税费借方,两者的差额就是你实际应缴的税额
在实际中,税务为了加强征管,需要取得专用*认证通过才能抵扣,对于小企业还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5:54
我打个比方吧,假如你们公司购进10000材料,税金是1700,价税合计11700元,你交了1700元的税,材料供应商开了*,并代替你向税务局交了1700元税,你把这些材料加工生产后卖给你的客户,售价是15000,税金2550,价税合计17550元,你收了2550的*金要交给税务局的,但是这项业务活动中,你已经为你购买的材料交了1700元的税,你发生的增值部分是售价15000-材料成本10000的差额即5000元的17%,所以你本期应交的税金是850元,因为*是对应增值部分收的税追问请问应交*未缴*是指已经抵扣过后要缴的税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