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36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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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3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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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7 05:49
刑法136条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立案标准为:
1、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2、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条件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危险物品肇事罪量刑的标准:
1、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危险物品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