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3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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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2 12:25
减刑的概念、对象,条件及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由人民*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减刑的对象 减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死刑 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进行的,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减刑的条件 根据 刑法 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 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四)减刑的程序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管辖。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 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 缓刑 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依法裁定;对于*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依法裁定。 人民*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人民*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1个月内审理完毕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以及罪犯本人。人民*认为人民*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