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2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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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20:29
行政复议的程序:一、复议申请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2、对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 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三、行政复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执行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2、申请人 不服行政复议 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