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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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1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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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0 14:10
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善意取得除外。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在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善意取得制度既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交易规则,也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受让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受让人受让时的主观状态是善意,即对无权处分不知情且无过失;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为有偿转让且价格合理;
3、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不符合物权变动公示方法要求的,不发生善意取得效力。
综上所述,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