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1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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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23:47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于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根据《*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核实异议是否成立,对于异议属实并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重新采购的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