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22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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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1 09:22
一、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所有权归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除此之外,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资源还有:
1、国有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已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等。
2、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3、水流。*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4、矿产资源。*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关法律、行*规规定煤炭资源、石油资源、盐资源、水晶矿产等属于国家所有。
5、野生动植物资源。野生动物保*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 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无线电频谱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这是无线电行政执法机构对有轻微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公民、 法人 或者一般组织提出告诫的一种处罚,一般采用书面方式。
2、罚款。这是无线电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付一定数量货币的行政处罚行为。《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对大多数无线电违法行为规定有罚款的处罚,最高罚款金额为五千元。目前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于法律、行*规、部门规章未规定罚款金额的无线电违法行为,例如违反无线电管制的行为,设定最高金额达五万元的罚款规定。
3、查封设备。这是对违法行为人非法使用、生产、进口、销售或者研制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但查封设备属于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最终结果还须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再次作出决定。
4、没收设备。这是对违法行为人非法使用、生产、进口、销售或者研制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没收设备是一项较为严厉的处罚,依法仅对于严重违反无线电管理的行为才进行这类行政处罚。
5、没收非法所得。这是对出于赢利目的而实施违法无线电行为、并获得非法所得的违法行为人给予的经济上的行政处罚。这项处罚措施通常与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并用,目的是从经济上防止违法行为人再度重犯。
6、吊销电台(站)执照。电台 (站) 执照是持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从事无线电业务的法定资格凭证。吊销电台 (站) 执照,就是取消了其设置、使用电台 (站) 的权利。这是无线电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三、无线电频谱资源是什么
无线电波定义为频率在3000GHz以下,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作为传输载体的无线电波都具有一定的频率和波长,即位于无线电频谱中的一定位置,并占据一定的宽度。无线电频谱(radio spectrum)一般指9KHz-3000GHz频率范围内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频率的总称。 无线电频谱可分为下面表1中的14个频带,无线电频率以Hz(赫兹)为单位,其表达方式为:
—— 3 000kHz以下(包括3 000kHz),以kHz(千赫兹)表示;
—— 3MHz以上至3 000MHz(包括3 000MHz),以MHz(兆赫兹)表示;
—— 3GHz以上至3 000GHz(包括3 000GHz),以GHz(吉赫兹)表。
所有的无线电业务都离不开无线电频率,就像车辆必须行驶在道路上。无线电频率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种电磁波,是一种物质,是一种各国可均等获得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自然资源,它具有以下六种特性:
1、它是有限的。由于较高频率上的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无线电业务的不能无限地使用较高频段的无线电频率,目前人类对于3000GHz以上的频率还无法开发和利用,尽管使用无线电频谱可以根据时间、空间、频率和编码四种方式进行频率的复用,但就某一频段和频率来讲,在一定的区域、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条件下使用频率是有限的。
2、它是排他性的。无线电频谱资源与其他资源具有共同的属性,即排他性,在一定的时间、地区和频域内,一旦被使用,其他设备是不能再用的。
3、它具备复用性。虽然无线电频谱具有排他性,但在一定的时间、地区、频域和编码条件下,无线电频率是可以重复使用和利用的,即不同无线电业务和设备可以频率复用和共用。
4、它是非耗竭性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又不同于矿产、森林等资源,它是可以被人类利用,但不会被消耗掉,不使用它是一种浪费,使用不当更是一种浪费,甚至由于使用不当产生干扰而造成危害。
5、它具有固有的传播特性。无线电波是按照一定规律传播,是不受行政地域的*,是无国界的。
6、它具有易污染性。如果无线电频率使用不当,就会受到其他无线电台、自然噪声和人为噪声的干扰而无法正常工作,或者干扰其他无线电台站,使其不能正常工作,使之无法准确、有效和迅速地传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