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能否划拨给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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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2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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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1 07:35
可以拨给国有企业。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国有土地进行划拨的,需要县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