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着时上报失地补偿有他的名字,死亡后应不应该享受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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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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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05:39
一:《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自出生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从以上规定可以肯定,土地承包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已灭失,不能再享有村民待遇。而且,失地补偿是为了对村民土地被征收后的生活保障而进行的经济补偿,已死亡的村民要求获得失地补偿的主张是有悖法律规定的。因此,村民死亡后不能享受村民待遇!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05:40
照例应该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