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是否为自然人天生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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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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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05:39
不正确。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
其行为能力按年龄或者精神状况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或者精神病患者)、*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或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始于设立终于消灭。 其他组织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05:40
民法通则: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05:40
我国的法律规定稍有点矛盾之处:
1、《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对于出生的认定,我国采取的是“独立呼吸说”,该说认为应以胎儿能够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所以,自然人在独立呼吸之时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继承法》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
我国的《继承法》28条规定:“在遗产分割时,要为胎儿保留其份额;若是死胎的,为其保留的份额要按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可见,在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被继承人死亡时,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是否可理解为:未出生就已经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除此以外,我国民法上没有对胎儿规定任何的民事权利能力。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这就意味着只有已出生的人才享有民事权利。胎儿尚未出生,因此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依法不具有任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