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要按什么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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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3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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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5 07:22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根据残疾人的特性,采取两种教育方式:一是普通教育方式。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二是特殊教育方式。对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此外,还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特殊需要实施教育。
一、残疾人补助申请流程
1.个人提出申请;
2.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报*残联审核;
3.*残联对填报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盖章,报区残联;
4.区残联审核情况,核定补助金额,报区民政局审批;
5.区民政局审核材料后批准;
6.区残联根据审核结果下拨款项,由各*残联发放困难救济补助金。
二、发展残疾人教育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
1、一是要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适当兴建一些特殊教育机构;
2、二是要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对其实施教育。
三、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