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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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5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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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04:39
一、地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惟一家园。在这个家园里,人是地球的主人。除了我们人类以外,还有许许多多有生命的物质,如花草树木、虫鱼鸟兽等。这些生物与我们生活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组成了这个大家庭。
二、水是生命之源,人的生命离不开水。人体中所含的水分约占体重的65%,如果人体损失10%以上的水分,就会导致死亡。
三、空气是人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人无时无刻不在呼吸空气。氧气来源于植物的光合作用,各类植物是氧气的加工厂。
四、如果地球上没有了植物,我们人类和其他生命将不复存在。野生动物依赖于植物,也可以保护植物。以鸟类为例、90%的鸟类以昆虫为食,许多益鸟是庄稼、树木的卫士,是害虫的天敌。100条树虫十几天便可以吃光一棵大松树的树叶、而一对大山雀一天可以吃400多条虫子。如果没有这些益鸟、害虫就会泛滥成灾。
五、在地球上、人类植物和动物,实际上是一个互相依赖的"生物圈"、"朋友圈"、谁也离不开谁。人类之所以能在地球上生存是因为生态平衡的缘故。地球给我们人类乃至所有生命的形式、提供了一个生命支持系统--空气、水、适当的光和热、以及能源等等。
六、这种原始的生态平衡从全球范围来看是极其难得的,我们今天或许只能在人类未曾涉足的地方才得以看到。自然环境提供人类生存发展的环境资源的同时、遭到了人类机大的破坏。只有当自然环境处与一种生态平衡的和谐状况时,人类的前景才是乐观的。
扩展资料
环境保护:
1、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首先是使用低杂质的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改革生产工艺或更新设备,研究和开发无公害、少污染的生产技术,发展绿色产品,减少单位产出的废弃物排出量。宏观*产业结构,对消耗高、效益低、污染重的工业企业采取关、停、并、转、迁等调整措施。研制和使用能耗低或采用清洁能源的交通运输工具,逐步淘汰和*使用落后的交通运输工具。
2、合理利用能源与资源
(1)加强工业生产管理,把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轨道。节能降耗,减少物料流失,回收利用可燃气体、余热、余压,工业三废要回收再生、交叉利用,建立闭合生产流程,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提高设备运行完好率,防止跑、冒、滴、漏和事故排放;
(2)改进燃煤技术,提高燃烧效率,低硫优质煤优先供给民用,积极开发采用无污染、少污染的能源,改革燃料构成逐步实现燃气化和电气化,扩大联片或集中供热。
3、废弃物处理
对暂无综合利用价值的工业三废要进行净化处理,如采用废气净化和除尘技术来控制烟尘、废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就能排放。城市生活垃圾、人畜粪便、污水等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医院污水可能含多种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废物,必须经专门的消毒处理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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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06:14
环境保护也不简单是一个污染防治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发展道路问题、经济结构问题、消费方式问题,说到底还有文化的问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8:05
总之呢,就是从个人做起,保护周围环境,不浪费,节约用资源,一句话:如果世界上唯一只剩下的最后一滴水,那就是我们人类的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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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10:13
环境没有被保护得好,是因为我们没有弄清大自然中人与自然的主次问题。人与自然的问题不是自然为人服务这一单独方面。人要学会尊重自然。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2:38
环保不是一天两天的事,要持之以衡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5:19
1、气候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生物多样性减少
4、酸雨蔓延
5、森林锐减
6、土地荒漠化
7、大气污染
8、水体污染
9、海洋污染
10、固体废物污染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8:17
说实话
要说最有效的还是得改变人的意识
强制手段如同填鸭式教育
企业老板都具有环保责任和意识
如同学生有兴趣爱学习了
这太难了
还得从娃娃抓起
从小培养其热爱自然热爱生命的人文主义精神
环保写入大中小学生守则
参照老子的“上德不德”
最上等的环保就是不用去环保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1:32
1、我们现在应如何保护环境?2、怎样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1:03
爹爹的作文还没写完了吗你好吃啊?人不够啊啊!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4:51
现阶段*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和想法
*在领导、组织、协调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建设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关键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中国日益严重的环境资源(能源)问题,特别是如何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能源浪费问题,引发了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公众对*环境责任的关心和重视,*环境责任正在成为国家机关、理论界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 *现阶段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492号令)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5号)开始实施,*信息公开开始成为建设阳光*和服务型*的一项基本制度。环境保护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2008年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编制《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
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做好正式实施之前的准备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07年10月12日开始进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工作。并于2008年4月30日正式对外发布了《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
《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由机构基本信息、*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控制、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监察执法、环境质量与监测、环境规划统计、环境科技标准、行政*与人事管理、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等部分组成。目录基本涵盖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主要范围,并将在*信息公开的实践中,根据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不断补充和完善。
《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对环境保护部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和17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机构、申请的内容及办理程序。
(二)建立环境保护部*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为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情况,查询主动公开的*信息和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5月1日起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开设了*信息公开专栏,提供*信息公开相关文件和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格下载等服务。
1、公开的主要内容
时刻关注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信息,并以专题的形式图文并茂的报道环境保护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就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开设专栏、专题。例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环境保护部抗震救灾工作、绿色中国年度人物奖、可持续消费国际研讨会、2008年世界环境日、2008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2008全国环保厅*会议、绿动未来-2008绿色创投、环境一号卫星成功发射、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入围候选单位(个人)公示、纪念第14个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等;发布2008年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系统;制作并发布中国环境状况公报、近岸海域水质公报、环境统计公报等。
2、公开形式
互联网和中国环境报
(三)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在积极做好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环境保护部加强了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信息公开的指导,在2007年召开全国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公开现场会的基础上,2008年12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全国环境保护系统*信息公开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主管*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了政务公开业务培训。
二、 *环境责任问题的提起
近十多年来,*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大力推行“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到2000年实现淮河变清”计划,采取了诸如环境审计、流域限批、节能减排以及集中执法检查、“零点行动”等被誉为“环保风暴”的环境保护强力措施。环境法律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武器也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到2006年,中国已经制定9部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的环境保*律,13部以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法律,10部以自然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防治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法律,30部与环境资源法相关的法律,还有大量的环境资源行*规、地方法规、部委行政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仅地方性环境保*规和地方*规章就有1600余件;已颁布800余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国已参加《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50多项涉及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先后与美国、日本等42个国家签署双边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1个国家签署核安全合作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目前中国已经形成环境法体系。
三、 *环境责任的缺陷及其后果
从2000年起,*部门陆续制定出一系列的“计划”、“标准”、“规定”、“法律”。为什么至今我们还把环境问题当作热点话题呢?而且环境趋势呈现恶性反弹趋势?例如:在我国《环境保*》颁布的1989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564万吨、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52亿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5.7亿吨;到环境立法大发展的2006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588.8万吨、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39.5亿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5.2亿吨。1996年8月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要达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但是直到2007年我国不少企业特别是大多数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污染物仍然没有达标。1994年,由*牵头,开展淮河流域水体污染大规模治理,规定了至2000年“淮河变清”的目标,通过*运作,开展了浩浩荡荡的治淮运动。为了实现“2000年淮河变清”的要求,有关部门倒推出了治理淮河的计划与方法(制定了淮河水污染防治的第一个“九五”规划);1995年8月8日*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江河流域污染治理的第一部行*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之后相继关停了4000多家治理无望的“十五小”企业。概括起来,由以下几个缺陷造成:
1.重*经济责任,轻*环境责任
这是“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视经济增长指标特别是GDP指标为硬指标,视环保指标特别是节能减排指标是软指标”的不可持续发展观在环境法治领域的反映。其主要表现是:重*经济责任的法律制度和问责制度,轻*环境责任的法律制度和问责制度,将*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和完成GDP增长的情况作为其政绩考核、官职升迁的主要甚至唯一标准,在*经济责任与*环境责任发生冲突或矛盾时,不惜淡化甚至牺牲*环境责任以保障和落实*经济责任;在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中,机械、片面地理解和遵循“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发展中国家首先是发展”的指导思想或理念,以是否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GDP增长作为规定、评价、追究*环境责任的基本标准甚至唯一标准;对环境管理对象、审批对象、违法对象、处罚对象按照税收多少、GDP贡献大小实行差别待遇、级别管辖;对涉及经济发展的违法企业和违法责任人,特别是对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经济实体(或经济大户、财税大户、GDP贡献大户),缺乏强制性的、有力有效的制裁手段,法律没有或很少赋予甚至严格**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济实体的停产、关闭的权力以及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法律对违反环境法的经济实体规定的制裁方式单一、处罚威胁力弱、罚款数量少。上述做法的直接后果是:进一步助长和维持“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重经济发展目标、任务,轻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以及“环境保*是软法”、“环保执法莫与违法经济大户、财税大户、GDP贡献大户较劲”等错误观念,降低和有损*环境管制和环境执法的权威和效力;由于法律没有赋予环保部门足够制约违法“经济人”的职权和处罚制裁手段,导致执法效力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越守法越不利”等怪现象,严重影响环境法的有效性,加剧环境法领域的*失灵。
2.重企业环境义务和追究企业环境责任,轻*环境义务和追究*环境责任
从法律上讲就是重行政相对人的环境义务和企业环境责任追究制,轻行政主体的环境义务和*环境责任追究制。其主要表现是:在环境立法中,“治民”条款多,“治官”条款少,对*(包括*及其有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淡化其环境法律义务,对企业等行政相对人则是加重其环境法律义务,规定*的义务比较原则,规定企业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详细而具体;“重追究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轻追究*的环境法律责任”,重视追究企业等行政相对人的环境问责制,轻视追究行政主体(特别是*负责人)的环境问责制度。
3.重*第一性环境责任,轻*第二性环境责任
应该看到,我国环境立法一直重视强化*的环境责任,有人甚至认为我国的环境法律主要是行政性法律、环境资源*部门性法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起制定或修改环境法案的初衷或重点大都是为了强化*环境责任。但是,他们强调或重视的*环境责任主要是第一性的*环境责任,特别是*各职能部门的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即*权力,而不是第二性*环境责任,特别是轻视对*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即重*权力制度、轻*问责制度。其主要表现是:大多数环境法律没有对照有关*环境职权和职责的法律条款,明确规定追究*及**环境法律责任的具体措施、程序和制度。根据当代法治理论、行*学和环境法学理论,法治主要是依法治官,环境法治主要是依法治承担环境责任的*和**,依法治官的一个基本途径和保障措施是依法追究**的环境法律责任。但是,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主要强调*第一性环境责任(特别是*环境职权),而对*因违反其第一性*环境责任(包括不履行*环境职责和义务、不行使*环境职权和权力、违法行使*环境职权等)而依法承担的*环境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上述做法的直接后果,是造成规定*职权职责的法律条款与规定追究*环境法律责任的条款失调、*权力制度与*问责制度失调,由于缺乏追究*环境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致使无法追究大量发生的**违法事件,也使许多*环境失灵现象难以及时纠正和克服。法律的重要特点和作用是其强制性和救济性,法律具有强制行为人履行其义务的功能以及当权利遭到侵犯时给予救济的功能,轻视*的第二性环境责任和*环境问责制实质上是轻视环境法律的强制性和救济性。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看,不受法律控制和追究责任的*责任很容易走向不负责任或滥用权力,没有*问责制作后盾的*环境责任体系很可能成为沙滩上的大厦。
4.重*环境权力,轻*环境义务
应该看到,我国环境立法一直重视强化*的环境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发起制定或修改每一部环境法案的初衷或重点大都是为了强化*环境责任;但是,他们强调的*环境责任主要是*环境权力或*环境职权,而不是*环境职责或*环境义务。其主要表现是:在环境立法中强调*职权(权力)本位,突出*环境权力立法,重*环境管制,轻*环境指导与服务;大多数环境法律没有对照有关*环境权力,明确规定相应的*环境义务;有关发挥运用*权力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有关*服务的法律制度相对欠缺,有关*权力的法律规定比较详细具体,有关*义务、服务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根据当代法治理论和行*学理论,*的环境职权和职责、环境权力和环境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协调的、平衡的,有什么或有多少*环境职权和权力,又应该有相同的、对等的*环境职责和义务,而且应该强调*职责(义务)本位;但是在我国环境立法中,法律对*设定的权力多、义务少,*环境职责或*环境义务往往处于被忽视、淡化、边缘化的地位。从*环境管理的角度看,管理也是一种服务。环境立法中的“重*环境权力,轻*环境义务”的倾向容易导致“重管制,轻服务”的倾向,是环境立法在**第一性环境责任内部关系方面的失误。重*环境权力、轻*环境义务的直接后果,是在*第一性环境责任方面,造成*环境权力和义务的失调,由于缺乏对*环境义务的法律规定,*和**不明确自己的具体的环境法律义务,这容易导致**放松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不但使环境法律因缺乏对*行为的有效规制而引起*环境失灵,也使追究*的环境法律责任无从下手。
5.重地方*的环境责任,轻**的环境责任
其主要表现是:在环境立法中,规定地方*的环境责任比较具体,规定**的环境责任比较原则或很少,特别缺乏**对地方*、上级*对下级*进行环境事务指导、检查、监督、监察、审计和环境政绩考核的规定;在*和地方环境责任范围划分方面没有突出“属地管理”,这导致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某些环保法律制度在地方被打折扣。
6.重*机关的环境责任,轻其他国家机关的环境责任
其主要表现是:在环境立法中,规定各级*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责任比较具体,规定立法、司法等其他国家机关的环境责任比较原则或很少,与人民*和*责任有关的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诉讼(环境司法审查)、环境民事诉讼和追究环境犯罪的环境法律处于空白状态或相当不健全,特别缺乏各级人民*和*有关受理、审理环境案件和实施环境法律监督的法定程序和制度。在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人民*等司法机关在环境法的实施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行政部门无法代替的作用,与*责任直接相关的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司法审查、环境民事诉讼和追究环境犯罪法律机制相当发达,许多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或案件都是由*解决的,*是有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和解决环境污染案件的最可靠的和最后的保障。但是,在我国,目前人民*和人民*在环境司法和法律监督方面的作用很少,致使形成了大量环境纠纷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许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害人告状无门的局面。
7.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责任,轻*负责人的环境责任
其主要表现是:在环境立法中,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责任比较具体,规定*负责人(主要是*、*、*)的环境责任比较原则,缺乏有关*、*、*等*首长环境责任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缺乏对*、*、*等*首长进行监督、环境政绩考核和问责制度的规定。必须指出的是,*是由*各部门组成的,*负责人与*各部门是一个有机整体,*负责人统一领导和组织其所辖各部门的工作,在*内部依法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下级服从上级,*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基本上属于是*首长领导下的有限监督。一般而言,*负责人的环境责任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责任更加重要,而且*负责人可以将自己的环境责任分配或委托给所辖的*部门,*负责人可以通过指导、表扬、批评、处分、命令、调动工作岗位、职务升降、政绩考核等各种合法的或非法的、直接的或间接的行政手段和领导方式引导、支持、阻碍、干扰或改变其所辖部门的环境职责行为和执法情况。如果*负责人(如*、*、*)缺乏环境责任或不重视环保,那种希望通过加强*环保局的权力来制约其上级(如*、*、*)的想法或措施,不能说毫无效果,但可以肯定收效不会很大。
8.重*环境责任中的行政调整机制,轻*环境责任中的其他调整机制
其主要表现是:在环境立法中,对*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要求、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调整机制(包括方法、手段和制度)规定得比较具体详细,而有关*如何运用和支持市场调整机制(如自然资源使用权流动、排污权交易、环境贸易准则等)、社会调整机制(如环境善治、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的法律规定很少或很不健全。诚然,行政调整机制或命令控制手段是保障落实*环境责任的主要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行政命令手段的作用是重要的*环境职责;但是,行政、市场和社会三种调整机制是具有内在联系、各具特色、互动和互补的三个方面,单独运用行政调整机制很难落实*环境责任,*的环境责任也不仅仅在于运用行政调整手段,而通过规定*在自然资源使用权流动、排污权交易、环境贸易准则等运用市场机制方面的责任,以及规定*在支持环保群众组织、公众参与、社区参与和*监督等社会调整机制方面的责任,不仅使*的环境责任更加全面充实,还可以促进*依法履行其环境责任。